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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法律法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取代了1973年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J4-73)中的废气部分及有关行业性国家排放标准。

    1、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一切产生和排放空气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标准分类
    标准分类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为有效地控制空气污染物排放,本标准设置下列三类指标。
     (1)通过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按排气筒最高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度率。
     (3)无组织排放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3、排放速度标准分级,现有污染源分为1、2、3级,新污染源分为2、3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度标准,即(1)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2)位地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3)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