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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法律法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排放,1988年以前一直执行1973年公布的《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J4-73),1988年以后到1997年底实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从1998年1月起开始执行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以及投产后的排放瓜沥。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船舶、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印染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执行原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2、标准值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性质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含有此类有害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附录二中的规定;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的排水定额也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